物业费常见误区及问答汇总

2024-04-30 15:10:51      17932 浏览    作者:linlan9999

1、空置房,我又没住,凭什么要交物业费?


答:你的房屋是空置的,但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却没有空置。

从物业费构成可以看出,物业费大部分属于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多为针对整个小区全体业主而支出的费用,并不是专门针对某一业主服务收取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2、房屋有工程质量问题,房屋漏水,凭啥要交物业费?


答:多业主都表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是一家,所以工程遗留问题物业公司必须要负责,如果不给业主维修好,业主就不交物业费,那如果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不是一家呢?

显然这个推理不成立,物业公司和开发商都是独立运作,资产都是独立核算的,不能将本属于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转变成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业主不能要求物业为开发商前期的建筑质量负责,因此不能以物业费来抵消上述的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损失,不能转嫁法律关系。业主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应当与建设单位或通过物业公司代为协商处理。

      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应该向物业公司给付物业费,业主是债务人,物业公司是债权人;而在房屋买卖关系中,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业主不能要求物业公司为开发商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因此不能以物业费来抵消前述遗留问题产生的损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给付物业费。
      至于前期出现的遗留问题,如果保修服务可以解决的,通过保修服务解决。保修服务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其他非保修方面的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解决。开发商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只要交了物业费,什么物业都得负责?


答:物业公司也是有它的责任范围的,物业不是万能的!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合同外的工作,都属于变相侵占物业企业和广大业主的权益。一方面,物业费不能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支出,对业主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成本,也影响物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比如说:业主家中供水供电供热等问题需要找专门负责的公司负责;房屋质量问题产生墙体开裂、其他业主违章搭建影响通风采光等都与物业公司无关。

4、我家被盗了,凭啥还要交物业费?


答:这个情况当然要就事论事了,分情况讨论了。家中被盗是一码事,缴纳物业费是另一码事,二者并不冲突影响。物业公司的职责在于维护整个小区的公共治安,并不对业主个人负责。如果物业公司正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则不应当予以赔偿;否则应视物业公司过失情况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第47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保安服务内容不包含对住户室内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物业公司收取的保安费仅用于维持小区公共秩序和日常巡视,并非是对小区内特定的人、财、物予以管理。只要保安服务达到规定的要求,物业公司就没有法律责任。

5、我家住底层,凭啥要交电梯费?

一栋住宅,按所有权可划分为两部分,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是指业主自身拥有的空间,不予他人共享,共有部分是指全体业主可以共同使用的空间、部位、设施和设备,如:走廊、电梯等。高层住宅的电梯系统属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设备,共有部分的特性是:产权上属全体产权人所有,功能上供全体产权人使用,实物形态上不能分割给各产权人。一楼业主也会有使用电梯去顶楼晒被子或者去地下停车场的时候,所以不能以不使用电梯来拒交电梯费。


6、我自己的家,为什么不能住改商?

      住改商是违法的行为,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并报区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住宅的使用性质是居住,如果人人都将房屋性质进行改变,那么小区将不再是舒适的小区。


7、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能不能不交

       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本来不属于它提供的服务,然后说没服务好,所以不交服务费,那物业公司就要被冤枉哭了。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拒缴物业费属于违约行为,因为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只有履行缴纳了物业费的义务,业主才有权利问责物业。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说明服务质量不到位,业主委员会当对其进行监督,并要求进行整改。物业公司没有进行整改的,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一定要以物业服务号合同为准,不能想当然的觉得我想物业是怎样,物业就该是怎样。任何脱离物业服务合同本身去谈物业费的都是在耍流氓。
违反上述第一款规定,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上述第二款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8.业主有权审查物业企业的收支吗?

      答:没有。只有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因为一般的业主不具备专业的财务资质,即使是专业财务人员也无法以个人身份提供具有合法效力的审计证明。

9、预交物业费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答:按照规定,物业公司不得违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属于先缴费后享受服务,所以物业公司可以预收,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果物业公司要求预先缴纳多年的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上没有注明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10、交房后一直未装修,是否应交纳物业费?

    

       答在物业公司书面通知业主交费后,就算业主一直未装修居住,也应当交纳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11、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供水、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两者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
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供水、供电公司的一项重要合同履行抗辩权,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合同的主体,自然不享有供水供电权。
在物业合同中,约定在业主欠缴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以停水停电为惩罚手段,在合同法上属于涉他条款,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种条款应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为无效条款,业主反而可以追究物业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停电给供水、供电公司造成损失,供水供电公司也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赔。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12、业主家被盗,物业公司是否一定要赔偿?

答:这个事情得分情况讨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但是,保安服务内容不包含对住户室内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物业公司收取的保安费仅用于维持小区公共秩序和日常巡视,并非是对小区内特定的人、财、物予以管理。只要保安服务达到规定的要求,物业公司就没有法律责任。

13、住在底层的业主还要交电梯费吗?


答:高层住宅中的首层住户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运行维护费。


一栋住宅,按所有权可划分为两部分,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是指各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单元空间,共有部分是指不属于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供全体产权人使用的空间、部位、设施和设备。
高层住宅的电梯系统属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设备,共有部分的特性是:产权上属全体产权人所有,功能上供全体产权人使用,实物形态上不能分割给各产权人。
按照我国现行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住宅专有部分由产权人自行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共有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全体产权人分摊。

14、小区的车位所有权到底属于谁?

答:《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人防车位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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